在較多民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有的民事合同由于其中項目的標的金額較大,一旦不能及時完成,就會導致極大的損失,因此就會在訂立的時候,著重訂立違約金以及滯納金的條款,那么民事合同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合同中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律師解答民事合同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我國法律中,合同滯納金是不存在的,現在合同法只規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滯納金中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滯納金屬早期時銀行常用的計算遲延還款責任的方式。
在行政管理領域的中的滯納金制度,是行政強制執行之一執行罰的一種;而在公用事業領域中的“滯納金”則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后者的“滯納金”,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滯納金”這一名詞將在民事領域中逐漸退出歷史舞臺,而取而代之的應該是我們常說的“違約金”。
合同律師解答合同中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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