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入職以后,公司都會與其簽訂好勞動合同,合同里邊也會約定好合同期限,如果合同還沒到期公司想要解除合同的話,是需要支付相關賠償的,而往往是在賠償問題上雙方可能會產生矛盾。那么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可以主張什么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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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根據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354號文件《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3、此外,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481號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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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是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提出解除的主體不同,可以將協商解除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另一種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前述兩種情況協商解除的不同在于,前者,即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后者則不需要。無論是哪種情況的協商解除,法律均沒有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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