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侵權訴訟時效是有多久
《民法總則》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從兩年改為三年,并且刪除了原《民法通則》關于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基于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而產生的請求權,統一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而不再是一年。
人身侵權訴訟時效有多久
二、超過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該怎么辦
1、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于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取得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當事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對于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超過訴訟時效,但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又達成協議的,應否保護。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院有關“訴訟時效”批復的精神,筆者認為應予保護。
3、“后繼損失”訴訟時效的計算。受害人因事故身體收到傷害需要長期治療的,由于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個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損失。權利人應當在損失發生或可以計算。
三、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及其意義是什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有效時間,是民法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進行分析,其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對怠于行駛權利者進行制裁,從而使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化。若權利人能行使權利而長期不行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將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將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長期不一致,不利于當事人建立新的、確定化的社會關系。因為法律認為,每個人皆是自己權利的最佳判斷者,權利人不關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認為他有放棄的權利的意思,因此撤銷對其權利的強行性保護。但若權利人若確實不知權利被侵害,或者雖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囿于客觀障礙而不能及時行使,法院仍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而不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將有悖于訴訟時效制度的初衷,畢竟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保護正義而不是為不法者逃避債務、免除責任而設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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