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財產損失賠償標準該如何確定
1、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2、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3、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4、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因車禍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賠償。通常包括停運損失、貶值損失等。對交通事故中被損壞的車輛的停運損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如果受害車輛與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賠償。關于貶值損失賠償。侵權賠償應當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事故車輛雖已修復,但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均有所降低,故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貶值車輛應由車損評估機構進行貶值評估,確定事故受損修復后的貶值程度進行評價。
車禍財產損失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二、如何判斷車禍損失那誰賠償
判斷車禍損失誰賠償應確定主要是誰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車禍財產損失賠償標準如何確定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ㄒ唬┚S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ǘ┮蜍囕v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ㄈ┮婪◤氖仑浳镞\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ㄋ模┓墙洜I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以上就是關于車禍財產損失賠償標準該如何確定的內容,相信大家通過上文對該問題已經有所了解了,如果還有不了解或想了解更多內容歡迎來電聯系律師在線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