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由于經濟的不斷發展,許多企業也在增加,有些企業經營的不好,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就需要選擇申請破產或是破產保護。那么申請破產和申請破產保護的區別是什么?個人申請破產后債務怎么辦?
一、咨詢公司法在線律師申請破產和申請破產保護的區別
申請破產和申請破產保護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主要的區別是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運營,申請程序和控制人不同。
1、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運營
宣布破產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而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自己的業務,以爭取重組或盈利以避免破產。
2、程序不同
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托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申請破產保護,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公司還可以重組,重新開始經營,但有些公司最后還是以清算告終。
3、控制人不同
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托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
申請破產保護,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公司還可以重組,重新開始經營。
二、咨詢公司法在線律師個人申請破產后債務怎么辦
個人申請破產后,我們可以視為其已經不具有了還債能力。那么此時對于其的債務問題,就可以從不具有還債能力進行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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