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消炎針過敏屬于醫療事故該怎么索賠呢
(一)雙方協商:對于中小型醫療機構,在過錯明顯的時候,對構成醫療事故無爭議時,爭取通過協商解決。對于大型醫療機構,協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
(二)行政處理:申請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爭議,則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在鑒定結論作出后,可以協商或由醫療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三)訴訟:經過上述手段依然不能解決的,收集好相關證據,寫好起訴狀,一并提交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情許可的情況下,盡量以人身損害的其他各種案由立案。這關系到案件的法律適用和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該如何規范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呢
(一)由于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為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強加于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為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所以,為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為醫方的一項義務。根據“允許風險之法理”(該法理認為在一定情況下,為促進社會發展,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存在),為使更多患者擺脫病患痛苦與絕望,實現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許帶有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實施于患者,法律上稱之為“容許性危險”,但“容許”并不使該行為當然合法。
(二)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因醫療過失、醫療過錯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并由此引發精神上的困擾和痛苦,因此絕大多數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間接受害人患者的親屬)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個比例大大高于其他類型的侵權案件。雖然在這些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醫療糾紛案件中,確認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已不在少數,但并不意味著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有了較為一致的看法。在審理醫療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還是存在很多的疑問有待于解決。這突出表現在法律適用、對精神損害的認定、主體資格、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等問題上。
(三)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F代法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因果關系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唯有此,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就其醫療違法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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