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事故的責任人是需要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是發生的是嚴重人身損害的,賠償的數額可能是比較大的,那么車撞到人責任書沒下來,負不起醫藥費如何處理?車禍出院后死了追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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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車撞到人后責任書還沒下來的,如果是搶救的可以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確定責任人后,由責任人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賠付,超過額度的部分由責任人承擔。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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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最低構罪標準是致人重傷。如果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人重傷后死亡,只要車禍和死亡間不存在中斷因果關系的事由(如本來是輕傷,但發生醫療事故或醫院突然起火導致受害人死亡),那么都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會被檢察院提起公訴。至于是否判刑,取決于肇事者在案件中是否存在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事由,以及法院是否將這些事由納入考慮范圍內。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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