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賠償后還能主張侵權賠償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工傷保險的保險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便妥善處理事故和回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權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工傷賠償后還能主張侵權賠償嗎
二、發生工傷后可主張哪些賠償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員工發生工傷后,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根據傷亡情況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員工發生工亡的情況。員工因工死亡后,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其中,喪葬費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員工發生工傷的情況。員工發生工傷后,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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